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上海戶籍新生兒上戶口條件如下: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上海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扮余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上海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上海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上海新生兒上戶口需要的資料如下:
1、《出生醫(y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或外省市集體戶口戶籍證明材料;
4、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6、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父親與祖父母或母親與外祖父母的關系憑證;
7、母親產前醫(yī)院檢查、分娩記錄憑證或親子鑒定證明;
8、嬰兒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境)外出生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對其出生情況的認證或親子鑒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灶型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主觀:
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春清以隨母落戶。所需材料: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嬰兒的 出生醫(yī)學證明 、其父或其母的戶口簿,向戶籍地 公安派出所 申報出生登記即可。 新生 孩子上戶口 要在小孩出生一個月內,到父母任何一方的當地派出所的戶證部辦理: 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洞游明(原件1份)。
法律客觀:
《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納森銷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申請人系支內、知青生育的子女(非無生活自理能力),父母戶口已回本市,投靠父母遷滬落戶;
2、申請人系支內、知青生育的無生活自理能力的子女,或者系支內、知青收養(yǎng)的子女,(升臘養(yǎng))父母戶口已回本市,投靠(養(yǎng))父母遷滬落戶;
3、申請人系支內、知青子女,支內、知青生育的子女戶口均在外省市,支內、知青一個子女遷滬落戶;
4、申請人系支內、知青孫輩,支內、知青生育的子女戶口均在外省市,支內、知青一個孫輩遷滬落戶。
二、子女投靠落戶上海的類型
第一類:親生子女
1、上海戶籍父母落戶上海已滿5年;
2、16周歲以下或者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
3、子女已隨外省市父母落戶;
4、上海戶籍父母為個人家庭戶,不能是社區(qū)公共戶,且不會因子女投靠落戶導致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住房困難標準。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第二類:收養(yǎng)子女
這一類子女投靠可以分為棄嬰吵世滑收養(yǎng)和非棄嬰收養(yǎng)兩種情況!收養(yǎng)子女投靠父母落戶上海的申請條件,除了滿足上述親生子女的投靠落戶上海的要求之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1、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證》后滿5年;
2、隨養(yǎng)父(母)在上海生活滿5年。
第三類:繼子女
繼子女不能單獨申請投靠落戶上海 ,子女為外省市父母親生,但是非上海戶籍父母親生的,不能單獨辦理投靠落戶??梢栽谕馐∈懈改皋k理夫妻投靠落戶上海時隨遷,申請隨遷還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親生父(母)獲得撫養(yǎng)權滿5年;
2、隨繼父(母)在上海生活滿5年。
第四類:支內、知青子女
這一類的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可以分為支內、知青子女回滬(一子女);支內知青子女投靠父母(二子女);支內知青人員孫輩回滬,三種情況。
三、子女投靠落戶上海申請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父母戶口(含先育后婚、繼子女)所需材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3、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與父母有效關系憑證
5、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
6、入戶地全體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7、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8、入戶地《居民戶口簿》、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證》
9、申請人和申請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未成年子女投父母戶口(本市父母死亡、判刑注銷戶口)所需材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3、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與父母有效關系憑證
5、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
6、申請人本市實際居住生活的憑證
7、入戶地全體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8、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9、入戶地《居民戶口簿》、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證》
10、申請人和申請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11、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銷戶口的,由民警通過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核實。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yǎng)的子女,長期隨養(yǎng)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養(yǎng)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jiān)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返檔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yǎng)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上海落戶口需要的條件如下:
1、在滬工作穩(wěn)定,專業(yè)(業(yè)績)與崗位相符;
2、滿足持證期間鋒派猜按規(guī)定參加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滿7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用人單位引進符合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yōu)秀人才等情形;
3、其他條件。
落銀型戶辦理流程:
1、若落戶人為新生兒,則流程是,提出申請、審查、予以登記。且一般需要在出生后一個月內辦理;
2、羨銀若落戶人為戶籍轉移人員的,則流程是,申請落戶準遷、辦理戶籍遷出、申請落戶登記等。落戶需要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